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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保险经营与监管事关经济生活和谐稳定——“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综述

    发布时间:2007/09/30
           保险经营与监管事关经济生活和谐稳定——“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综述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node_5.htm

       “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6”于10月22日闭幕,此次论坛的主题是“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论坛由3522vip浦京集团、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主办,亚洲人寿保险振兴中心、中国保险报、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协办,3522vip浦京集团、3522vip浦京集团保险学院承办。
     
      在我国保险业深入改革、国家“十一五”规划全面启动和保险法修订的时刻,论坛就我国保险业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前沿问题提出了真知灼见,在认真介绍和探讨国际保险业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为“十一五”期间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出谋献策,对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障我国经济生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论坛有以下四个特点:1.秉承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对话的传统;2.注重保险法理论与保险业实务相结合;3.国际性、跨学科;4.以保险经营与监管为切入点,涉及到保险经营、产品创新、公司治理、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公法、私法等内容,重点关注保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保险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监管的三种类型)之间的关系,紧扣今年中国保监会的监管重点,保监会在偿还能力监管、经营行为监管之外,将公司治理监管纳入监管内容。

      保险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由于它的特殊功能,保险业就应该在未来和谐社会建设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保险业必须要在学习、借鉴西方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己的国情。与会代表对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发表的一些有关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方针表示了肯定。论坛就六个方面展开了讨论:

      一、保险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与会者从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审查、业务监督、偿付能力监督、内部控制、企业文化等方面探讨了公司治理问题,认为保险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帮助公司有效的运作。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责,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机构的效率,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有学者指出,商业道德是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部分,有助于法律实施,树立企业价值观和责任感,维持企业文化,提高效益,减少风险。

      学者介绍了良好内部控制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环境、相应的机制和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手段,并强调了适合具体情况的适当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对于如何把公司的治理和内部的控制结合在一起,与会者提出了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制与高级管理层结合,董事会、委员会、管理层定期交流等思路。

      业界人士认为,识别风险和运用不同的工具对投资风险加以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有效的投资风险管理,关键在于了解自己的保险公司和自己的投资的情形、建立可以清晰衡量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实施细则。在投资风险管理中,需要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公司治理、管理方法与人员配制的协同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

      中国保险业监管经过了摸索和发展过程,在实践中确立了对保险、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监管的正确认识和理念。保险业经过了从政府附属机构发展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过程。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所有行业当中保险业是最快的行业之一,无论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力度,人均保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这两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在缩小。

      围绕保险业监管,此次论坛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保险业综合经营与监管协调机制

      与会者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从外部来看,混业经营,是内、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需要,从内部来看,激烈的市场竞争是混业经营的根本动力。但是,综合经营的趋势和我国分业经营的现状的矛盾,使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法律条款难以操作、履行职责难以到位、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和监管信息难以共享等诸多问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既包括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协调,也包括中央部门之间和地方层次部门之间都建立协调机制的自上而下的协调,还包括从各个单位领导之间及其下属部门和实际操作人员之间的协调。

      与会者认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赖于不断规范的市场行为、合法有效的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完善的监管体制的宏观环境。

      (二)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和资本金监管

      与会代表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了欧洲、美洲和亚洲等不同类型国家在偿付准备金和资本金监管方面的发展历程,指出所谓完美的模式是不存在的,每个国家需要根据自己的国情研发出自己的模式。在实施风险资本金保险之前,各个保险公司应该有能力识别、防范各种各样的风险,同时了解其他国家的制度。

      (三)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督

      台湾学者指出:对未经许可营业行为,滥用保险市场独占地位行为,不当结合行为,恶意联合行为,侵害他人商业信誉行为,搭售与杯葛行为,欺诈背信行为等,应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四)对客户利益的保护

      保德信创始人曾说:只要一个人对家庭有爱,就需要保险。因此保险业人员应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保险监管的宗旨与根本任务。

      三、保险业协会与自律

      保险行业自律及保险行业自身管理十分关键。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分为四个层次,企业的内控、国家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在保险业经营和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市场竞争秩序。保险行业自律能够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的法制,补充政府监管的局限性。行业自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的重点,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健全行业的自律管理机制;二是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是加强保险业信用体系的数据库建设;四是建立行业为纠纷机制的解决机制;五是培养行业的自律诚信的文化。

      四、强制保险

      与会者探讨了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强制保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比较了中外一些国家的强制保险作法,并对中国如何完善强制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的国家采用双轨制,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目前是采用单轨制,要不要采用双轨制,与会者认为可以探讨。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是过错(过失)责任还是无过失责任及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受害人获赔的最高保险金及其保障程度。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而推出的制度。过渡期交强险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认识不统一:a.属商业三者险;b.属强制险; c.在限额内按强制险对待;在限额外按商业三者险处理(2004年5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为过渡期)。应按不同性质处理,不应混淆了强制险与商业险的界限。过渡期的三者险为商业险,不得作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不作为被告。在交强险中,必须重视依法保护投保人、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性质、类型应依法确定,不得违法擅自根据自己的利益确定。地方立法不得违背、超越全国人大、国务院的立法与授权。

      此外,学者们还就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与一般保险的区别,强制保险的适当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者指出,立法并没有对责任保险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随着立法环境发生变化,应对相应立法进行修订。

      车险问题是与论坛探讨的热点问题。与会者对于车险的法律环境、相关利益保护与平衡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五、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

      日本学者介绍了关于日本最近保险业的重大问题和改革的问题,并在保险法的性质———“公共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等方面与中国保险立法进行了比较。中方专家介绍了中国财产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十一五”时期财产保险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及政策建议。许多与会者都涉及到中国保险业立法的法律协调问题。

      学者认为,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应否分离,或者单独立法,值得思考。与会学者还探讨了保险分类与保险立法的关系问题。

      关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并对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针对中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与会者探讨了有关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适用范围和原则,以及国外可借鉴经验。

      此外,学者还对保险业中的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与效力作了探讨,对保险法第31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与会学者认为内容存在漏洞,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并为司法实践滥用,应予以修订和纠正。

      六、保险经营与保险创新

      随着竞争的发展、保险产品多样化等,保险产品创新非常必要。在保险经营方面,与会者对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年金、保险资金运用、市场营销、公司获利能力、收益制度等作了探讨。日本学者还介绍了日本寿险的历史与现状。国外与会者介绍了成熟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设计、定价、营销、风险评估等方面经验,提出了平衡公司、客户和营销者之间关系的思路。与会法学专家以投资型寿单这一保险创新产品为例,介绍了台湾地区政府审查机制发展状况,探讨政府在保险经营与创新中的角色定位及具体措施,指出既要保护消费者,也应注重创新和效率。

      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出席会议的政府官员认为,出口保险对国际贸易有远大的促进作用,它是以对外贸易中的国家风险和买家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准入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郭恒忠根据曾筱清、郭锋文字稿整理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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