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兴今天我们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来参加这样一个会议。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大力推动强制保险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我的发言大体上分这么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讲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方面讲强制保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三个方面把中外一些国家的强制保险做一个简单的比较。
第四个方面对我们国家如何完善强制保险制度提几点建议。
下面我讲第一个方面,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它的框架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投保的五个险种,特定的义务主体必须开展相应险种的法律制度。强制保险分为商业强制保险和社会强制保险,我今天论坛的话题是适应我国《保险法》的商业强制保险。
第一方面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在我们国家,在通常情况下选择交易对手不会对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对内在价值不稳的后果,因此基于民声的考虑要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政府的行为来取代当事人的意思,商业保险本身属于民事法活动平等、自愿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格人不得随便的改动(话筒没有声音)。
一般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强制实行,在有些国家里面规定就是必须和特殊的条件下要签订合同。比如在特殊的战争时期要普通的民用设施要服务于军队的运输。就是说即便在西方100%的市场经济里面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一些企业必须为特定的主体来签定合同。在我们国家《保险法》里面有这样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们签订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要强制定保险合同必须有法律和法规做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个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强制保险不可或缺。实现社会的和谐建设美好的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是我国当前和相当长一段时期的战略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安定,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但是据我们了解,目前影响我国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有自然灾难、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就是说它对经济补偿对消除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影响有很大的经济补偿作用。据长期从事矿难事故的同志反映,在处理重大的矿难事故以后,通常前几天是罹难家属对失去亲人表示痛苦和怀念。但是一旦他们接受了不可接受的简单现实以后很快就提出来经济补偿,有保险问题很好解决,没有保险的问题很难解决。有人总结这么说,“前三天是哭人,后三天哭钱”。就是说有没有保险对问题的解决有非常大的效果,由于有的没有保险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引起了导致当地的政府或者企业用极大的精力来处理事故的遗留问题。另外,有的个别地方处理不好的引起当地的局部的不稳定。所以说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的现行法律也有规定有强制保险,对一些高危行业进行强制保险可以经济老板发财政府发丧这样一些问题,西方也用保险来解决社会突发问题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验。
下面我讲第三个方面,我简单介绍一下中外强制保险制度的比较,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政府的国家。应该说我们国家和西方政府相比应该有更多的、更为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人民对于政府有更高的依赖程度。因此就应该具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但由于我国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不重视保险,政府也不懂得利用保险发挥它的社会管理功能,以至于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与西方的市场强制保险制度相比,我们无论是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只有《保险法》规定了强制保险的立法权限。此外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建筑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这里面规定了强制保险的一些具体制度。
另外,在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条例里面,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条例做了规定。另外,从最近的立法趋势上来看,就是说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行政法规层面的,尤其是在国务院的23号文发布以后广大社会对保险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各行各业、各地方政府、各部门更多的注重用强制保险来解决突发问题和转移风险。比如说在最近通过的我们国家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破产法》里面就规定了作为个人、作为破产资产的管理人必须要投直接保险。在最近的《消防法》的修改草案也提出来了,就是说在一些公众场所要进行火灾强制保险。相比较起来,我国国家到目前为止,现行法律制度里面确定了七种强制险种和制度,跟有关相比比如说跟德国的情况相比,我查一下德国的情况,德国大体上有120多种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上分为比如说在自愿强制责任保险,比如说税务、律师;第二方面在产品方面;第三方面在事业方面;旅游和货物运输都要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第四个方面是雇主要进行强制保险。另外,对一些特殊的行业要进行强制保险。我查了我们国家台湾地区关于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它的强制保险主要是指公共以外责任保险也非常发达,几乎涉及到绝大多数公众领域要实行强制保险,比如在一些消费场所都进行了强制保险。另外,韩国和俄罗斯都规定了公共场所必须进行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核设施的强制保险。
第四个方面关于我国强制保险的制度推进的一些建议。
1 、要修改保险法当中的关于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我们国家的现行《保险法》规定,考虑到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程序和时间比较长。所以我们建议是不是考虑把权限适当下降,下降到由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发挥可以进行强制保险。
2、主要就是说我们要修改现行的一些规定当中,对强制保险不合理的一些规定。比如说,我们现行的有一个《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个条例虽然是条例但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规,它其中规定了铁路部门的主管和办理在火车票上有2%属于强制保险。但是这个不是保险公司来做,由于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同以至于引起了相应的行政诉讼。
3 、我们要加强对强制保险的监管。加强对强制保险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制度的审批。我们国家《保险法》规定在,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保险的同时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认为在审批强制保险时应当特别注重被保险人的利益,应该在强制保险的投保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都处于被动的地位,税率的高低、投保人和被保人均没有选择权。强制保险的对象往往是第三者,而当事故没有发生的时候,第三者没有出现,他没有特定的利益来维护他,所以这个时候责无旁贷的落到我们身上了,因此我们在审批条款的时候要特别注重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另外,我要简单单独讲一下今年三月份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里面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主体是不赢利的原因,这为以后的审批条款开创了一个比较好的典范。另外,就是说建议强制保险在财务上要实行单独的核算。
4,我们要加强对强制保险履行监管。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涉性合同,依法理赔是保护投保人的最基本原则,在这点上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其中规定了应当即使答复赔偿等有关程序。比如说当事人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后,保险人一询问就给予答复事项,当时就给予答复。再一个在受到赔偿要求以后,当天就必须说明赔偿标准,并且要把提交的文件一次说清楚。第三,在五日内要进行核赔。第四,要履行赔偿的程序。这种对强制保险赔偿理赔的规定比其他保险行业里面更为严格和具体,充分体现了被保险人利益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另外,我们建议在将来的监管当中对待强制保险的险种里面,对无理拒赔的情况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我们认为做好强制保险这个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干好本行服务全局这样一个理念,认识到强制保险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的话才能用实行强制保险更好的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