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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华大学3522vip浦京集团王钢副教授主讲“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

    发布时间:2024/06/11

    6月5日下午,在我校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计划的支持下,清华大学3522vip浦京集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钢应邀为我校3522vip浦京集团研究生作“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主题讲座。讲座以“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形式展开,我校3522vip浦京集团徐建刚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简爱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简爱副教授介绍了王钢副教授的求学经历以及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成就。王钢副教授为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比较刑法,出版个人专著三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王钢副教授讲述了“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这一主题的刑民交叉背景及研究价值。在不法原因给付的规范和法律后果上,他分析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有关学说中“惩罚说”“司法保护说”和“拒绝保护说”的含义与弊端,进而主张采取通过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来防止不法给付发生的“一般预防说”;提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成要件中“给付”概念的终局性标准以及我国应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理由;认为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包括排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排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不包括排除侵权责任请求权;介绍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适用以及不法原因给付与没收制度的关系。在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的关系上,他认为,在支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的基础上,行为人意欲造成的财产状态客观上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财产秩序的,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一系列案例说明了具体案件的处理。

    简爱副教授作讲座总结,表示王钢副教授的讲座精彩且详实,所举的案例巧妙结合了不法原因给付和权利行使这两大难题,也恰当地揭示了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委托有无区分必要的不同立场在于民法中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

    与谈环节,徐建刚副教授表示王钢副教授今天的讲座生动形象地再现了文章的写作过程,其研究视角和写作思路非常值得学习,并就以下问题与王钢副教授深入讨论:其一,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规范目的的不同学说之间是否存在内在关联;其二,不法原因给付的对象是否包括对财产的占有;其三,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目的与动机之间的区分;其四,关于“无效的请求权”这一概念及其范围的明确。

    我校3522vip浦京集团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代表3522vip浦京集团为王钢副教授颁发讲座纪念证书,并对王钢副教授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表达了今后加强两校之间学术交流往来的期望。

    交流提问环节,同学们围绕“不法原因给付”提出相关问题,王钢副教授一一解答,并回应了徐建刚副教授提出的问题。王钢副教授指出,刑法中很多概念可能与民法上有所不同,例如民法上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无法成为盗窃的对象,但是现代社会中很多财产以虚拟、电子的形式存在,刑法需要化用相应的概念解释;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的价值考量在于作出上述区分有利于增加阻止犯罪的可能性,避免给付行为最终发展为犯罪既遂。

    王钢副教授的讲座精彩纷呈,为同学们厘清了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引发了同学们的积极讨论,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侯思琪 王洁华

    图/陈景鹏 吉晓彤

    审/徐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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