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称“联合国贸法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共同主办的“PPP语境下的争议解决:联合国贸法会的建议与中国的实践”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重点关注PPP立法的国际建议和PPP纠纷的多元化解,来自国际组织、实务机构、大型企业、专业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的国内外数十名专家分别从“PPP立法的国际建议和中国路径”和“中国国内PPP纠纷的多元化解”两个维度,为线上和线下的来宾深度解构PPP在中国的立法可行路径和争议解决优选方案。本次研讨会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吸引了两万余人次的在线观看,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曹富国教授应贸法会等主办方的邀请出席会议,并在“PPP立法的国际建议和中国路径”单元,以“比较法视野下合同变更的中国法框架——PPP法规的最新变化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的ADR问题”为题做专题演讲。曹富国教授首先结合其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PPP法律改革经验,对《PPP立法指南》和《PPP示范立法条文》中关于合同变更和PPP争端解决的立场进行了解读。曹教授认为,第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新的PPP立法,摒弃了其以特许经营模式为基础的早期私人融资基础设施立法,并将其全面升级为PPP立法,更加强调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平等伙伴关系。第二,《PPP立法指南》在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同关系的法律管辖上,修正了《PPP立法指南》中的有关表述,使其不再显得偏向行政合同法律管辖。立法国家可以根据国内法律,选择适用普通私法管辖。第三,在其他项目协议的法律管辖上,《PPP立法指南》基本采取了它们受到私法管辖的立场。曹富国教指出,贸法会《PPP立法指南》已确认将PPP纳入普通私法管辖范围内的广泛实践以及仲裁在PPP项目争议解决中至关重要性。曹富国教授进一步结合我国PPP立法的情况指出,在当下PPP模式高质量转型的背景下,鉴于PPP模式是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的高级形态,可以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修订中纳入PPP模式,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方式的高度灵活性,以包容PPP模式并致力于构建长期伙伴合同关系。他最后强调,鉴于PPP合同的长期性和不完整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似有必要建立系统性的合同变更规则,将合同订立时的不可实质性变更规则明确地扩展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并明示构成实质性变更的情形以及不可实质性变更规则的例外情形。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天津大学教授、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院长张水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前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民事检察厅)前厅长冯小光教授,东南大学3522vip浦京集团教授叶树理教授也在同一单元进行了演讲。
文/图 曹富国
审/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