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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校法律援助中心成功维权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07/09/30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下岗职工段志宇将写着“弘扬法律精神、共建和谐社会”的锦旗送到3522vip浦京集团法律援助中心,以表达其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感激之情。
          2006年10月,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云南省昆明市下岗职工段志宇的法律求助,段志宇希望本中心能代理其与北京美之味九星饮食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美之味公司)的合同欺诈案,为其追回十二万元的被骗款项。经审查,段先生为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其条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故,援助中心于2006年10月15日,决定受理此案,并由法律援助中心陈芳、王宇两名同学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两名同学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与证据收集工作后,认为美之味公司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本案被代理人的情形,依照《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美之味应当退还被代理人加盟费十二万元,并赔偿被代理人在此期间的一切损失。
           考虑到提起诉讼可能遇到的难题,两位同学选择了与美之味公司协商解决的方式.2007年3月26日,在北京市宣武区工商管理局合同科的帮助下,双方达成协议:美之味公司于3月27日返还被代理人加盟费10万元。结案之后,为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及陈芳、王宇两名同学的无私帮助,被代理人段先生特送上锦旗一面、感谢信一封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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