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上一学年所有修读课程无不通过记录(含补考、重修课程);
6.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
3.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位于班级排名10%-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方面、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
(一)学院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根据校发工作要求,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各项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徐颖(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
副组长:殷秋实(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
成员:曹建军(应用型、复合型21-1班主任)、赵建蕊(应用型、复合型21-2班主任)、李陶(涉外21班主任)、刘泊宁(应用型、复合型22-1班主任)、王湘淳(应用型、复合型22-2班主任)、李敏(涉外22班主任)、张泽宇(应用型、复合型24-1班主任)、杜晶(应用型、复合型24-2班主任)、沈健(涉外24班主任)、曹灿(本科教务秘书)、康馨元(辅导员)、张明华(辅导员)、郭亦岚(辅导员)、孙崔巍(学生代表)。注:若评审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申报此奖项,该学生代表本人应当回避。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成绩和素质评价的班级排名比例都取整,不能使用四舍五入;
(四)所有奖项仅限在2023-2024学年(即: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获得的,并且应当附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证明;
(五)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申请、评审;
(六)学院接到相关工作文件后,在学院网站发布评选公告。凡符合条件的学生皆可申报。教学秘书和辅导员负责资格审查,学院评审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统一评审。
(七)评审小组确定初审名单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由助学服务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终审和公示。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终审名单递交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在学习生活中起到榜样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身边的同学和低年级的同学发挥“帮扶带”的作用。
六、本细则的解释权在3522vip浦京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