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12月4日下星期一晚7:30图书馆配楼报告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张秋英诉吴固局、宝力通公司、南汽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人身权一案,定于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晚7:30在3522vip浦京集团模拟法庭(图书馆配楼报告厅)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周学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审判员:林 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伯丽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书记员:晁 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原 告:张秋英,北京市豁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 霞 北京市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 芳 北京市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吴固局,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耀华 北京市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宝力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2号
法定代理人:杜 鹃 宝力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 涛 北京市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南汽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理人:佟玲玲 南汽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 媛 北京市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此公告,欢迎旁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1日
[附]张秋英诉吴固局、宝力通公司、南汽出租汽车公司侵犯人身权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豁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秋英上班途中,步行至保利大厦停车场内,在停车场内被一中型客车从身后撞倒。随后,该车右前轮从张秋英的左脚及左小腿上辗过。导致张秋英左前额擦伤,左下肢多处骨折。该客车由南汽汽车公司的司机吴固局驾驶,被宝力通公司租用作班车。交通队根据现场证据和有关停车场的交通规定认定客车方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吴固局偿付了第一期的手术费用约20000元人民币后,便不愿预先支付第二期的手术费用,也不愿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张秋英与南汽出租汽车公司和司机吴固局三方多次协商赔付事宜未果。张某在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出院后,经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结论:张某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某在出院后至今仍留有严重后遗症,脚部严重变形,只能穿坡跟鞋保持身体平衡,行走十分不便,伴有强烈痛感。且张某的男友也在车祸之后基于种种顾虑而离原告而去……
张秋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多次与吴固局、南汽汽车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北京市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霞、于芳将吴固局、南汽汽车公司和宝力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约10,000元。多次治疗,赔偿费用如何公断?三个被告,赔偿责任孰轻孰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12月4日下星期一晚6:30图书馆配楼报告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李志国等人抢劫、盗窃一案,定于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晚6:30在3522vip浦京集团模拟法庭(图书馆配楼报告厅)公开开庭审理。
审判长:伊 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
审判员:陈 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朱 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书记员:荣 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
公诉人:杨 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员
公诉人:孙世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员
被告人:张 勇 无业
辩护人:张 萍,北京市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国 无业
辩护人:胡丽华,北京市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 钺 无业
辩护人:刘爱生,北京市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此公告,欢迎旁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1日
[附]李志国等人抢劫、盗窃案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日,张勇(惯犯)、李志国、王钺三人在市场内购买两把弹簧刀后登上公交车。王钺对车上的三名乘客行窃,盗得2000元手机一部。张勇对其中一名便衣警察行窃时,察觉到此人是警察就自动放弃了盗窃,被制服。此时正在行窃的张勇同时被制服。李志国见到同伙被抓后,意欲下车,不小心露出了腰间的弹簧刀,另一名便衣警察上前缴械时被划伤手掌,最终被制服。
现李志国等人抢劫、盗窃一案,已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员杨妍,孙世霞以李志国涉嫌抢劫罪,张勇、王钺涉嫌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受理此案。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