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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为著名“男神”老师张小平副教授讲授的《法学导论》第3讲“利益衡量与事实认定”
利益衡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环节,利益衡量是相当常见、常用的司法技术。那么在事实认定环节,利益衡量有用武之地吗?如何适用呢?
先请看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的这起案件:
用现代文给你翻一下大概意思:
我(纪晓岚)的学生吴冠贤做官时,一对少男少女前来喊冤。男说:这是我的童养媳,我父母亡故,她想抛弃我另嫁他人。少女说:我其实是他的胞妹,父母亡故,他想霸占我为妻。吏员建议说:这件事好像捕风捉影,丝毫没有切实的证据,又不能通过刑罚来判断,不管判决分开还是判决结合,都难免没有错误,但是判决让他们分开的错误,不过是错误的拆散了他们的婚姻,这过失小一些;判决让他们结合的错误,却是错误的破坏了人伦,这个过失就大了。为什么不判决他们分开呢?吴冠贤听了这位吏员的建议。
你认为,这一做法合理吗?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下,应该如何处理其中的疑难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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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小平老师说:纪晓岚在这个之后不久,又遇到一个类似的疑难案件,记载在《阅微草堂笔记》中。
是什么呢?小平老师说:以后有机会再聊。
这里给大家提供一个纪晓岚书中记载的一起类似的刑事案件:
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织造海保,方籍没官,以三步军守其宅。宅凡数百间,夜深风雪,三人坚扃外户,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篝灯共饮,沉醉以后,偶剔灯灭,三人暗中相触击,因而互殴,殴至半夜,各困掊卧,至曙则一人死焉。其二人,一曰戴符,一曰七十五,伤亦深重,幸不死耳。鞫讯时并云共殴致死,论抵无怨,至是夜昏黑之中,觉其扭者即相扭,觉有殴者即还殴,不知谁扭我,谁殴我,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其伤之重轻,与某伤为某殴,非惟二人不能知,即起死者问之,亦断不能知也。既一命不必二抵,任官随意指一人,无不可者。如必研讯为某人,即三木严求,亦不过妄供耳。竟无如之何,相持月余,会戴符病死,藉以结案。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应该怎么结案呢?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容易呢。
的确: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外也。愈在情理中,乃愈不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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