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旧版
  • 意见建议信箱
    如果您对学院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写邮件至: cufelawyjjy@163.com
  • 台湾中研院张永健研究员解读“中国物权法为何不需要成员权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7/11/30

    2017年11月21日上午,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张永健博士做客浦京集团官网财经法前沿论坛,作题为“中国物权法为何不需要成员权的概念”的讲座。3522vip浦京集团院长尹飞教授、王毅纯博士、潘佳博士、殷秋实博士、张金平博士、浦京集团官网部分研究生和本科生参与了讲座。讲座由刘君博博士主持。

    讲座伊始,尹飞院长简要介绍了张永健研究员的学术履历。张永健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土地房屋管制、司法制度,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实证研究中心执行长,为多个著名期刊的审稿人。

    张永健指出,探讨集体所有权中成员权的存废,核心问题是要认识到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是双重共有体系:第一重为农村土地由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二重共有是农户之内由农户成员“整有”,并进一步讨论了“农户的共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实例。张永健博士接着提出,当前物权法上的成员权概念并无必要,成员权所要实现的权能能够通过私法中的转接规定、将公法上的限制引入私法制度的路径加以实现。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立法资源,并在公法规定出现变动时,保持私法体系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最后张永健创造性地提出用公法上的“分区使用管制”对农村土地制度加以规范,建立“一权统一”的农地使用制度,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利用土地进行集约经营,更能增加经济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在交流环节,现场气氛十分活跃。殷秋实博士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提出了疑问,张永健表明目前征求意见稿下规定为物权,但物权法定原则中法的内涵仍然值得商榷,并以德国法为例进行了比较分析。王毅纯博士指出引进公法上的成员权应当需要特别条款转接,潘佳博士和张金平博士结合自身研究领域,指出中国土地的制度设计需要结合国情,不同的地区需要区别对待。

    参与讲座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也积极参与了讨论,大家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针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提问,收获颇丰。

    (文/王佳睿 图/刘芮辰)

    分享到: